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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镇投资兴办实业,推动全镇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来投资者,是指中山市以外的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 税费优惠
  
第三条:根据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凡是属于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可以免税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
  第四条: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报请税务部门批准,可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全新设备,如果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现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4%,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国务院规定的货物)。
  第七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私营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出口权,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外贸流通领域。私营外经贸企业可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扶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财政支持、税费减免、检验检疫等政策。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外商反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纳房产税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十条:对私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国发[2000]16号文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鼓励与扶持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两个以上条件的私营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开办冠省名称的集团有限公司:1、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2、有5个以上具备法人资格企业,其中一个企业有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产品;3、年产值或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4、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申办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对开办科技型,外向型和农业生产服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达到规定限额60%以上的可以予核准先注册登记,并限期在一年内补足。对开发高科产品的私营企业,允许将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经评估后折为股本,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在我镇投资兴办个体、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可凭身份证、暂住证和计生证明向我镇工商行政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经公安机关批准,持在中山市取得实际居留,暂住一年以上的有效证明,可申办相应有效期限的企业。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者(境外)在我镇兴办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50万美元(或人民币400万元)以上的,准许其国内亲属或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1人转为我镇常住户口、若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50万美元(或人民币1200万元)以上的,准许其上述人员2-3人转为我镇常住户口。户口迁入者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十五条:在我镇投资开办生产型和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万元,或年纳税8万元以上,可申请1人入户;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或连续三年累计上缴税款20万元以上,可申请2人入户。其它类型的企业年纳税10万元,可申请1人入户;连续三年累计上缴税款28万元以上,可申请2人入户。入户的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也可以是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及中级技术工人,并在我市有固定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国(出境),可直接到我镇有关部门申办护照或通行证。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超过100万美元的,可申请办理一辆自用直通港澳小汽车。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技术、招聘各类专业人才、符合调配政策规定的,由我镇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通资格考试或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投资者到我镇投资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在收费方面的优惠待遇,收费有上限和下限的实行就低不就高,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收费实行公开收费标准。严禁镇内部门、单位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二十一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对我镇现有各类企业承包、租凭、兼并、收购,凡收购我镇现有集体企业股份超过50%,免收土地变更管理费、房地产交易费。
  第二十二条:外来投资者租用我镇现有厂房开办新企业,缴交厂房租金后,不需要缴交基础设施费。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符合中山市重点工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要求的,可按照《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享受一定额度的技改贷款贴息。
  第二十四条:凡在我镇工业园内购地兴办企业,并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投资者,可享受便利的金融服务:
  (一)以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方式为部分未能全额支付首期购地未的客户提供贷款。业主向我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购地,首期须付总地价的30%,如果业主资金未能完全到位,可提供私人房地产抵押向银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筹措资金;
  (二)向购地者提供“土地按揭”的金融服务。部分购地者因购后又要投入资金用于厂房建设和购置生产设备,付清购地款存在一定的因难。银行为其提供类似于供楼形式的“土地按揭”服务,期限最长为15年,最大额度为总购地款的50%;
  (三)向企业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企业可凭土地使用证及工程预算、报建等手续向银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待工程竣工、领取两证后,贷款可转为流动资金贷款;
  (四)对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可凭其房地产抵押,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东升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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